多项与安防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创建更幸福平安的2014
2014年,又是一个新的开始。从1月1日起,一批和安全息息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开始施行,这也将给百姓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
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规定,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饭店、家庭等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来源于经登记的正规渠道。
法律提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法律指出,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强调运营安全加强铁路安全检查
2013年9月份发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它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消除缺陷。
《条例》进一步强调了铁路运营安全的规定。《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规定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